(讨论稿)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以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为核心的林业工作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生态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林业生态建设也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林业生态建设的职责,促进各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状况逐步改善,确保生态广西、富裕广西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关于实行政府领导干部任期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内容如下:一、林业生态建设目标
(一)年度考核指标
1、森林资源培育
(1)年度营造林实绩:人工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年报上报面积合格率均达95%以上。
(2)项目造林:退耕还林、珠(海)防林等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人工造林合格面积占计划任务的95%以上。
(3)迹地更新造林:上年度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合格面积占计划面积的95%以上。
2、森林资源保护
(1)森林采伐量控制
所辖各县(市、区)的商品材采伐量不超过其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所辖县(市、区)每年商品材凭证采伐率达95%以上。(2)林地保护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率达95%以上;所辖各县(市、区)基本杜绝毁林开垦现象。
(3)森林防火
每年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6‰。
3、森林生态系统建设
(1)生态公益林管护
所辖各县(市、区)的国家及自治区级公益林管护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不减少,林木蓄积量和生态功能质量逐年提高;及时兑付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事权划分,对本辖区生态公益林实行有效保护。(2)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生物物种及其多样性保护
自然保护区建设
本辖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及人员落实,管护资金到位,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清楚,其资源得以有效保护。
湿地、生物物种及其多样性保护
本辖区湿地资源和生物物种及其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开展,相关案件发生低,结案率高。湿地资源及现有生物物种保护完好。
4、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保障
(1)当年下达的国家及自治区林业专项资金到位率达到90%以上(文件下达三个月内),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2)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3)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和林业基础性建设、公益林业建设投资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5、林业生态建设政策法规保障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台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林业法规及政策规定,健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机制,为林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任期考核指标
林业用地面积不减少,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森林覆盖率每年增加0.1个百分点以上。
二、检查验收
每年6月底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各县(市、区)上一年度《责任状》规定林业生态建设的各项主要指标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林业局。8-9月份,自治区组织对各市上一年度《责任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三、奖惩
(一)自治区将各年度和任期《责任状》目标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分别抄送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为优秀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本《责任状》于"十一五"期间执行,不受签字人工作变动的影响。
本《责任状》一式四份,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自治区林业局备存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 日
附件:关于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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