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是一个林业重点县,于2003年底开始组织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换)证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初我县选择潭东、古龙两个镇开始面上林权登记发(换)证试点工作,2005年底又选择5个乡镇推开这项工作。
一、"林业三定"时期我县林权证发放情况
1981年至1985年我县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据1985年2月统计,全县已发自留山证110316户,占应发证总户116118户的95%。除划分自留山外,其余集体山林统一发山界林权证给生产队,当时全县发山界林权证的生产队6309个,占应发生产队6476个的97.4%。应该说,当时发证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从1982年底开始,随着责任田分包到户,各乡镇相继把生产队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也分给了各农户作为责任山经营管理,有的以经联社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有的没有签订合同。把集体山林分给农户后,根本就没有发山林使用权证到承包者手上。当时发证是由县农委组织,组成县工作队,到各乡镇督促开展此项工作,具体由大队干部、生产队长、会计上山踏界,由各生产队长、会计填表、填证,然后到大队核对,发现错误再更正,当时发证是不收费的。从发证到现在二十多年山林权属管理实践看,我县"林业三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林权证发证不彻底,在划分责任山时,山界林权证只发到生产队,农户进行承包经营没有办理使用权证;二是当时林权证是由村委、生产队各自填写,没有统一管理,林权证重发现象较普遍,存在同一片山林多本山证现象;三是林权证登记档案残缺不全、保管不当,出现有证没表,有表没证现象。当发生权属纠纷时,拿不出有效证据;四是自留山证、山界林权证没有附地形图,仅以文字描述四址,面积不准,证表不符;五是对空白林权证管理不严,遗留民间,出现自填自发证现象,给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增加难度;六是林权证印章管理不规范,当时是先盖好县政府公章,县长私章,把证拿到乡镇填发,没有认真审核,漏洞较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随着时间推移,林地效益逐渐体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调处难度越来越大,给全县社会稳定造成极大隐患。
二、目前我县进行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基本情况
2003年底,我县列入梧州市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换)证试点县。在组织实施中,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或领导成员的林权登记发(换)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县林业局。组成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有明确分工,县林业局负责踏勘和填发证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经费筹措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县界勘界成果材料工作,县法制办负责法律政策把关工作和最后代表县长审核盖章工作,层层落实职责。我县林权证换发工作的推进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试点阶段(2003年底至2004年10月)。我县确定原潭东镇作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镇。潭东镇2003年的坡耕地造林任务536.5亩,配套荒山造林任务4303.1亩,已全部登记、打印林权证。在试点工作中,我们基本按照自治区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总结和摸索经验,在林权录入审批过程中通过改版和更新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了林权登记发放程序和林权审批及打印,林权档案建立,台帐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阶段,即全面换发面上林权证试点阶段,把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融入其中(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退耕还林林权登记潭东镇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潭东镇和古龙镇作为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面上试点镇,试点成功后再在全县铺开。面上发(换)证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质量标准要求高,既要做到程序合法,又要做到手续齐全,要求发的每本林权证都必须证地相符,图、表、证相一致,而且一地一证,不重不漏,工作难度相当大。县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县林业部门组织实施,镇、村负责宣传、协调工作。县林业局共抽调10名林业技术干部组成2个工作队分别到潭东、古龙镇,开展林权证换发工作。古龙和潭东两镇又以乡镇林业站人员为基础,安排同等人员与县工作队组成联合工作队,每个联合工作队又分成5个工作组,每组2人,县、镇各一名,采取包村形式开展工作,每组包2-3个村。为便于管理及操作,外业的交通、踏勘、旅差等经费实行技术承包,此阶段每亩按0.3元支付。该两镇林业用地共32.5万亩,涉及25个村委会,736个村小组,21669个农户,100251人。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两镇共完成30万亩现场查验工作,现已验收6个村的外业材料,并进行林权录入电脑和打印,其中,已审批宗地1081宗,打印林权证327本,涉及面积2.79万亩。其它村的外业材料正在整理、验收。
第三阶段,即面上推进阶段(2005年12月至今)。在取得古龙、潭东两镇林权证换发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县林权登记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宁康、大黎、平福、东荣、和平这五个镇开展林地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待这五个镇完成后,再完成剩余的九个镇。这一阶段从林业系统抽调了34名技术人员,分成5个工作队进驻5个乡镇,开展林权证换发的宣传、核查、勾图、完善有关表格等外业工作。到目前为止,五个镇已完成了宣传发动、前期资料准备工作,正在进驻各村开展林权现场勘查工作。
三、发证过程中各项权利确定方法
我县的林地、林木权属存在多种多样,我们在发证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依政策区别对待,各项权利确定方法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由村委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没有分山到户的,林地的两权和林木两权由村委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第二种,已分山到农户的,林地所有权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两权由农户提出申请。
第三种,在"林业三定"之前成立的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林地所有权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两权仍归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提出申请,如果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将林地出租给集团公司造林的,林地使用权仍归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集团公司只提出林木的两项权利申请。
第四种,在"林业三定"之后成立的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林地所有权由当地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由村民提出申请;林木的两权由联营林场或飞播林场提出申请。
第五种,集团公司在近两年造林的,尽管在与村民签订协议中有的是"承包"或"租地"的形式出现,但严格地说"承包"只能是村民小组与本组成员形成的关系,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林业三定时期已定了下来,要想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首先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才能发生。一是转让方必须是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受让方必须是本村民小组农户,集团公司不能作为受让方;三是经原发包方同意。因此,集团公司造林是不能取得林地的使用权的,它只能是出租或转包的形式,林地使用权不变,集团公司可以申请林木的两个权利。目前,有十几家造林公司进入我县从事造林经营活动,涉及的乡村多、范围广、面积大。只要把握好以上的政策,林地流转就会有序健康发展。
四、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办法
1、对面积小,插花在别人林地的小面积林地,面积难以勾图计算的,农户又要求发证的,插花农户可单独申请,填写地点和四至,面积不填写,在注记中说明插花情况,在地形图点出所在位置。能画出平面示意图的,尽量画出。
2、多户连在一起,各户之间边界难勾绘和面积难计算的,可以当作同一宗地计算面积。由每个农户提出申请(不同农户其申请表编号不同),申请表记载的地点在林权审批时,每个农户都可以审批到记载内容一样的林地。这样,农户有多宗与几户共有的林地时,领一本林权证就能记载多宗地,减少持证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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